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298号
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澳洋工业园希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118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与被告上海舒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