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另,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