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另,原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表示因申请撤诉,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