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403民初7591/7599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现住商丘市。 被告(互为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390164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也不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0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互为被告)***,被告(互为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原告***在被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但被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强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现被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缔结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78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办证费用5000元。 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与被告上***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78000元和办证费5000元。原告***与被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1、***是由**年雇佣(***本人也认可),并非我公司聘用,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是受**年领导,支配工作,发放工资等一系列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与**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3、***不具备我公司的受聘条件,他既没有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及监理从业资格、执业资质,学历也达不到我公司的要求,我公司受聘人员均需具有监理从业资格证书,我们公司在商丘项目中由商丘市相关建设部门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单》中的五位监理成员均具有监理资格证书(附证据),因此被告***不符合我公司受聘条件,我公司不可能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我公司欠被告***工资无事实依据,**年已经把支付给***的工资的记录证明提供给法庭,足以证明是**年欠***3个月工资15600元,并非是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欠***工资124600元,另根据***的年龄1956年7月13日出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他诉请78000元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终止,不应当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退一万步,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也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由于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给***的工资124600元,经济补偿金78000元和办证费5000元。 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人仲案字(2017)第99号仲裁裁决书一、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义务支付被告工资报酬,二、劳动仲裁认定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无事实依据。三、原、被告间无书面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商丘劳动仲裁委受理本案无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认为:商丘劳动仲裁委本应无权受理本案,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亦无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商丘劳动仲裁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确认支付124600元工资更是无法无据,更不应由原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124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一、***在上***监理有限公司商丘监理项目工作七年半,做了七年半的监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称劳动仲裁认为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无事实依据,这是上***监理有限公司的不实之词。三、上***监理有限公司称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商丘劳动仲裁受理本案无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商丘市是合同履行地、劳动用工履行地,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管辖权范围,也属于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受理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提交的上***监理有限公司无异议的证据一、二、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三系原告自行书写,且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五、六、七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对证据八、证据九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上***监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五、六、七、八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有公司印章,且有**年的签字及日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二系**年单方制作,***虽签字,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此组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三劳动仲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四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先后是商丘盛大世纪名城、青岛花园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年是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派出机构商丘项目部分包人同时又是负责人,***于2009年6月被**年招聘到商丘项目部建筑工地从事现场监理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受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建筑工地现场监理工作任务。《商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项工程验收及使用管理移交表》上签有申请人的姓名和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7月13日年满60周岁,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拖欠***2016年8月、9月、10月、11月共计4个月工资20800元。 本院认为,***与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认为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的理由不予采纳,经本案核实确认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补发***2016年8月-11月期间的工资:5200元×4=20800元,补偿***七年半的经济补偿金:5200元×7.5=39000元,以上共计59800元。对***要求支付的5000元办证费,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补发***工资20800元。 二、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9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互为原告)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原告(互为被告)***各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