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20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97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网络视频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天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上诉请求:撤销(2019)豫1403民初97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之前就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审理人员不予受理,告知应向商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上诉人拿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给审理人员看,第四、五项没有向一审提出,不属漏判,故向该院提交起诉状。裁定书没有写,第四、五项没有向***裁委提出,***裁委肯定不受理。审理人员说,你不去,怎么知道肯定不受理。2019年3月6日上诉人向***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3月14日接到***裁委电话,通知去拿通知书。上诉人刚回江苏老家,请***去拿通知书并保管好,等上诉人把民事诉状写好寄来,代为提交诉状。一周内,***收到上诉人的民事诉状去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交,审理人员认为青岛花园项目在梁园,不属其管辖。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交,审理人员认为盛大世纪名城项目在睢阳,也不属其管辖。2019年5月22日上诉人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问询,为什么不受理诉状,审理人员要求***来质证,经质证确实提交诉状,还是告知不属其管辖。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也告知不属其管辖。上诉人就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裁定申请书。2019年12月5日,上诉人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为什么至今没有出具裁定书。经商量后**长拍板,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要求书面告知,提交该院。陈讲:你再修改诉状,直接提交,我们会联系的。2019年12月6日上诉人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12月9日该院出具传票,通知2020年2月12日10点第八法庭开庭。2020年3月12日该院作出(2019)豫1403民初9779号提供送达地址通知书,通知书称:本院按照你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依法送达,但送达不能。你应当重新提供被告的具体有效地址。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正。期满仍未补正的,按驳回起诉处理。收到通知书后向**发短信:**法官你好!我是2019豫1403民初9779号原告***,天翔公司地址上海市黄兴路2022号,该地址是营业执照地址,肯定正确。***裁委、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去开庭通知书天翔公司都收到。请向***法官、天翔公司诉讼代理人***律师核实,肯定无错误,也可寄天翔公司诉讼代理人***律师收。2020年4月7日打电话问**法官,何日出具开庭通知书。告知问***,与***通话后又发短信内容同上并本案天翔公司是被**年挂靠的,收件人也可写诉讼代理人***律师。如果再不收件,请公告送达。2分钟后***电话通知上诉人将民事裁定书寄回该院。***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没有出具开庭传票,出具相同案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收到***裁委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定书,指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天翔公司辩称,本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天翔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7200元、加班工资3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3月6日***向***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2019年3月14日***裁委作出商劳人仲案字[2019]00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附注“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于2019年12月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原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予实体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在接到***裁委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时间滞后,系因存在立案管辖争议造成。对此,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举证义务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一审法院径行***裁裁决书作出日期及一审立案日期,以超出十五日的起诉期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审理程序欠妥,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977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