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03民初3387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现住商丘市。 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原告***,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原告***在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但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强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现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缔结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依法支付违约金572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39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归还11个半月的工资59800元。 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我公司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本案事实,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增加司法成本,造成累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对原告***要求支付11.5个月的工资,我公司要求驳回其诉请,这11.5个月的工资早在(2017)豫1403民初7591/9593号判决中已判决,在该案中贵院已经审查确认了原告应得工资的数额,由于剩余11.5个月工资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予以驳回。该案判决以后,原告已经向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再次主张11.5个月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请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本院依法核实,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先后是商丘盛大世纪名城、青岛花园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年是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派出机构商丘项目部分包人同时又是负责人,***于2009年6月被**年招聘到商丘项目部建筑工地从事现场监理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受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上海天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完成建筑工地现场监理工作任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项工程验收及使用管理移交表》上签有原告的姓名和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已于2016年7月13日年满60周岁,在***被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7年5月26日向商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动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办证费等诉请。劳动仲裁经审查,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裁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请,由于部分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仲裁裁决后,原告***与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豫1403民初7591/7599号,经本院审查判令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补发***工资20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9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18年1月11日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18年4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8年5月31日,原告***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驳回***再审的裁定书。原告***又于2019年3月6日向商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商丘仲裁委员会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商劳人仲案字[2019]00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请。 本院认为,***与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已经在(2017)豫1403民初7591/7599号案件中予以审理并对其合理损失予以判决。本案中,原告***的各项诉请,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观点,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