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977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天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2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39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聘用,于2009年6月派遣到河南商丘盛大世纪名城工地,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后该工程完工后,原告又赴青岛花园工地,继续负责现场监理工作,2016年青岛花园竣工,原告退场回家。原告不在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在商丘工作7.5年。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通过调解不成。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否定已经事实存在7.5年劳动关系,依照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1个月工资违约金。被告为牟取暴利,故意不执行国家制订的法规,配备少得不再少得监理人员,导致原告工作量加大,双休日、节假日也不休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原告除春节外,中途回家一次,最多二次,在家休息不超过10天,其余时间都在上班。依照计算规则,双休日双倍支付,节假日三倍支付,仅国庆、中秋长假8天,应支付20日工资,小长假3天应支付7日工资,每年补一月加班工资,其余加班时间作义务劳动。共计支付加班工资5200×7.5=39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对本案客观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6日原告***向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019年3月14日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商劳人仲案字【2019】00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附注“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