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鼎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奈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4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鼎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空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园区发展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奈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鼎合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合公司)申执山东奈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奈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鼎合公司案款1318295元(含受理费829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奈伦果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本院已对其名下土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因财产变现需较长时间,经将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