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9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昌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昌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嘉祥县昌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