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81执恢7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英博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口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英博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所欠工程款69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0781执恢7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