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财保2436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盛世豪庭18#楼1单元1201,身份证号码:3708301982********。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霸村2组14号,身份证号码:3703051971********。 被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3904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