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303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被告: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6.00元,申请费1288.00元,两项共计29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