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谷金中,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54023.17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44432.17元,案件受理费346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59.00元,执行费2066.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54023.17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