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民初819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4152.5元(原告已预交8305元,票据号:0000058524),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