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39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