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4民初3180号 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与被告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白***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