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73民辖终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东风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群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8号2号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阜新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迪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2696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阜新管委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合同签订地与约定履行地均在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因此本案应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确定向合同履行地(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合同封面处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即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故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阜新管委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