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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302民初11600号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保款50400.00元,电梯维修款15060.00元,违约金13092.00元;合计7855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三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在2021年12月6日、2022年3月25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电梯维修材料报价单》,以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维修内容、质保期等。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维保维修义务,但被告却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维保单位乙方)与被告(使用单位甲方)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载明,本合同期限12月,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台数总计2台,年度维护保养费总金额8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元整(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和100元以内的材料及润滑油。)支付期限2021年4月20日前,金额(元)2100。支付期限2021年7月20日前,金额(元)2100。支付期限2021年10月20日前,金额(元)2100。支付期限2022年1月20日前,金额(元)2100。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停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并每日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载明,本合同期限12月,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台数总计4台,年度维护保养费总金额168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元整(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和100元以内的材料及润滑油。)支付期限2021年6月6日前,金额(元)4200。支付期限2021年9月6日前,金额(元)4200。支付期限2021年12月6日前,金额(元)4200。支付期限2022年3月6日前,金额(元)4200。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停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并每日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维保单位乙方)与被告(使用单位甲方)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载明,本合同期限12月,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台数总计6台,年度维护保养费总金额。25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整(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和100元以内的材料及润滑油。)支付期限2021年8月31日前,金额(元)6300。支付期限2021年11月30日前,金额(元)6300。支付期限2022年2月28日前,金额(元)6300。支付期限2022年5月31日前,金额(元)6300。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停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并每日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经原、被告确认的《电梯维保费结算清单》中载明,至: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贵司与我司签订的美栖地小区内的12台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维保费按季度支付。合同生效后,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维保义务,但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贵公司的电梯已交由其他公司维保,故我公司请求将欠我公司的费用结清,明细如下:一、维保费1、合同日期: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2台)全年维保费金额:8400元2、合同日期: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4台)全年维保费金额:16800元3、合同日期: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6台)全年维保费金额:25200元二、维修费1、**号楼**号梯维修费(更换变频器):7500元2、**号楼**号梯维修费(更换变频器):7560元。金额合计陆万伍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654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电梯维保费50400元、电梯维修费15060元,证据充分,本院均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鉴于近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收入一定程度上受限,本着纾缓企业经济压力,并结合原告的损失主要系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综合全案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原告诉请的超出前述范围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50400元; 二、由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15060元; 三、由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遵义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件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