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深奥电梯有限公司

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深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特1511号
申请人:贵州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马家湾乔欣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HFG170。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万寿街南段家诚国际广场**1-6-24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DYY11A。
法定代表人:何柏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昭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1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深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服务费48600元,限于2020年7月30曰前支付86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期限履行,则视为全款到期。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遵义中康兴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冯先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