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38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西环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