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38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西环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