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定中民申字第00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西市燎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定西市燎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定中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定西市燎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直至2015年4月16日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不符合申请再审期限的相关规定,故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定西市燎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