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5年3月1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有证据证明移动公司建设基站占用的土地其本人享有承包经营权。(二)原判依据所谓的调解协议处理案件错误。调解协议系在胁迫及欺骗下签的。 本院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2011年12月16日,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就***反映其堡子梁的承包地1.3亩被移动公司占用的修建通信塔基站一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承包土地堡子梁周围的山梁及堡壕已经在2000年的梯田项目中推平,修建通讯塔的土地在堡子南面,是原来的堡壕,现为荒地,荒地的东界为路,南界为案外人***的承包地,北界为堡子。***堡子梁的承包地一共3亩,承包地块登记表记录为,东西界为山梁,南界为堡子,北界为***的承包地,承包地块登记表上有***的当场确认并按指印。***的承包地在堡子以北,通讯塔在堡子以南。基于以上事实,经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李塘村委会达成协议,***承认该争议土地属李塘村委会,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原判依据所谓的调解协议处理案件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的签订存在被胁迫及欺诈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及其他证据综合处理案件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