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民监3号
监督机关: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8日,农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定**市安定区**环路。
负责人毛诚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仍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甘民申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仍不服,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定检民监(2016)6211000001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