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126民初83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农民,现住定西市岷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089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150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72086A。 法定代表人:于荔,系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 原告***诉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2月2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计件施工合作协议》,将其承包的违约甘肃省定西地区岷县段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工程承包方式,价格计算达成一致,第一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工程押金15000元,由***开具押金收条一张,原告将完成的工程交付被告验收合格,并由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价款为57952.25元,被告因资金短缺一直拖欠不能给付,原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欠款57952.25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由***返还原告押金1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施工结束后,多次电话、微信约定结算工程款,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对签订的合同存在歧义,不予签字结算。原、被告实际结算金额为29639.1元。原告在工程结束后欠原告工程材料款169550元。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上海电信公司中标甘肃省2016年第二批电信普通服务试点建设项目定西市驻地网单项工程,该工程的发包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将定西定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2017年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计件施工合作协议》,将岷县地区的部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转包给原告***,因该项目由被告提供材料,被告***向原告收取材料押金15000元,并由其出具收条一份。原告于2017年3月份按合同开始施工,布放光缆、新建木由杆架空、安装光纤箱及分光器,附挂光缆等,因合同约定的吊挂项目因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将该项变更为新建软吊,原告于同年按合同约定及上海电信公司实际变更的施工内容完成项目,后期因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经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将原告施工的项目进行了审结验收合格。发包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将工程款向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剩余部分工程款未向被告***支付,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原告在施工结束后将剩余的材料交给了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在岷县的负责人***检验签收,并交由岷县的施工人员***使用。在施工期间,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向***汇款支付工程款4万元,该公司向定西地区的项目负责人**汇款共计61300元,**将收取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在定西地区(陇西、通渭)的施工人员。原告追要工程款,各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欠款57952.25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由***返还原告押金1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实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实原、被告主体身份的事实; 2、《工程计件施工合作协议》,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施工项目、价款等进行约定的事实; 3、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收取材料押金的事实; 4、甘肃省2016年第二批电信普遍服务工程量表一份,证实原告施工完成项目的事实; 5、人工费结算表一页,证实原告在水务局施工并应支付相应人工费的事实; 6、岷县水务局材料表一份,证实原告为被告分别的水务局施工后应支付人工费的事实; 7、原告提交的收条一份,证实原告将剩余材料交于当地施工人***,由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岷县的负责人证明的事实; 8、被告***提交的***领用***工程物资结算表复印件一份、出库单复印件3页,证实原告领取施工材料的事实; 9、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提交的人工费结算表复印件七页,证实该工程由被告上海电信公司中标,并完成相关工程量的事实; 10、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表复印件三页,证实被告***分包上海电信公司在定西地区的工程,并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11、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提交的江***和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开支预算表复印件一份,证实定西地区工程中向被告***支付4000元工程款的事实; 12、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提交的打款凭证4页,证实该公司向***、**汇款的事实; 13、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提交的收条复印件三份,证实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向施工人支付过工程款的事实; 14、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原告施工结束已验收合格,原告施工过程中将吊挂项目改为新建软吊,且与被告***之间价款为3600元/公里。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向被告***支付4万元工程款,向定西地区项目负责人**汇款,并由其向被告***在陇西、通渭的施工人员支付部分工程款,现仍有部分工程款未向***支付完毕的事实; 15、当事人称述,证实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并未退还材料押金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中1-7、14、15无异议。原告***、被告***对证据8-1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因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关联,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上海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上述证据的默认。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与***工程结算单复印件、***与上海电信工程公司结算单、工程材料单登记复印件一份,因该证据为***单方出具,并未与原告及被告电信公司进行结算,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了施工内容,并且在实际施工中,因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将施工吊挂内容变更为新建软吊,原告按变更后的内容完成了全部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形成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分包的岷县工程上各项目的具体工程款共计为4.889*4500+5.159*3000+3.184*1100+65*20+778*8+63*10+4451+1271.35=54855.75元。被告***收取原告材料押金,因原告将剩余材料交由被告上海电信公司,被告***将收取的材料押金15000元退还原告。被告上海电信公司因未向被告***付清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上海电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违约不支付工程款,不返还材料押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后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因该工程并非该公司发包,原告主张该公司连带偿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应支付工程款42019.1元,应在该款项中扣除聘用技术人员的工资,因该结算为***单方结算,且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聘用技术工人的工资,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4855.7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由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材料押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由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清偿原告***工程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