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336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临洮路东侧1幢(-1-7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女,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兰州市西固区。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9月累计考核房屋租金49558.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24元(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并以49558.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185266元,与被告应得酬金53392.59元核减后,承担违约金131873.4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493元。以上三项合计192049.2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诉讼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