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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1—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621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