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5404号
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1217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伯宁(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物流园IVB-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5元,由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