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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4民初1894号
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12-17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庆,公司监理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凡,辽宁伯宁(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鲅鱼圈区华晟社区16号。
负责人:初方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键,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营口开发区日月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孟鑫,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武昌,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用546604.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盒、响水湾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系鲅鱼圈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市政工程项目。其中红海河、二道河机械清淤、绞吸清淤于2013年年底开始施工,分别由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赵志涛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4年夏完工,并由原告担任建立单位。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原告一直派员在现场,妥善完成建立工作。2014年11月13日,被告发布《辽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河、响水湾环岛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污水处理站)监理招标公告》,根据该公告,招标人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完成工作,被告应给付监理费。案涉清淤工程系鲅鱼圈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市政工程项目,政府是案涉工程真正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精神,监理费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与二被告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且原告自述为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介绍人找到原告,并结合原告提供的监理文件中投资单位为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报验申请表复印件中建设单位也显示有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故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合同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6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