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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2689号
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12-17号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1080355K。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凡,辽宁伯宁(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6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0607907A。
法定代表人:华清平。
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7元,减半收取8,923.50元,由原告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