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286号
原告: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六号路17号4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梅,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然,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津泰和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荣刚
速录员 张晓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