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0226号
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600元减半收取56800元,由原告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