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556号之一
原告:***。
被告:甘肃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6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