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2民初491号
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56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9883080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广母路E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6385964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12元,减半收取12356元,由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