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164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马阳村**128号3、4、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9883080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金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8幢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574646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金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律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金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律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14台产品87100元部分;二、判令金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9900元、利息损失(以29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退货产生的直接损失差旅费1485.7元、运费341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律邦公司与金童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律邦公司向金童公司购买一批重庆煤科院的煤矿设备,16台机器合同总价103100元。***公司发现金童公司提供的货物中14台传感器系套牌假冒产品,律邦公司于同年9月16日将14台机器价格87100元设备退回金童公司并要求退款,另2台正在使用,双方没有异议。金童公司退还572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退还。律邦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金童公司辩称,不认可律邦公司诉讼请求。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律邦公司认为金童公司销售的是假冒产品要求退货理由不成立,律邦公司使用了5个月,退还的14台设备中1台设备价值2.3万元的合格证丢失,金童公司无法二次销售,***公司以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举报为由要求必须退还,金童公司就退还了57200元。 反诉原告金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律邦公司退还57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7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理由和事实:2020年3月11日,金童公司与律邦公司签订销售重庆煤科院产品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金童公司销售给律邦公司16台煤矿设备,总价103100元。同年4月18日,金童公司将全部货物一次性通过物流公司发送给律邦公司,律邦公司将货物卖给内蒙古鄂尔多斯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同年8月25日,重庆煤科院为打击经销商跨片区销售维持产品销售价格,在金童公司仅对产品出厂编号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未对产品实物做任何实际检验就将14台设备认定为全是山寨贴牌假冒伪劣产品,并给昊华公司发告知函逼其退货,要求只能向其指定片区销售员购买。同年9月11日,律邦公司在使用5个月后以重庆煤科院告知函为由强行要求金童公司全额退款,律邦公司于同年9月16日向金童公司发送14台设备,但被律邦公司指派人员白峰签收并取走。律邦公司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向公安报案、工商举报要挟金童公司,金童公司于同年9月17日支付57200元退货款。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至8月调查证实假冒伪劣指控不成立,14台设备已被使用无法再次销售,也无回收价值,律邦公司无正当理由强制退货,应退还金童公司57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反诉被告律邦公司辩称,不认可金童公司的诉讼请求。金童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退货,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1日,金童公司(出卖人)、律邦公司(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标的为重庆煤科院煤矿设备一批,合计103100元。实行三包,保质期一年内,若因制造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负责全部售后服务,附件为16台设备,其中序号1-2即前2台设备价值16000元,序号3-7即后14台设备价值87100元。同年3月13日,律邦公司支付金童公司货款103100元。 金童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运送至指定的昊华公司,2020年8月25日,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科院)***公司发送关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告知函,称贵司在避难硐室修建期间,律邦公司总包提供的KJ90X系统传感器设备均非我院制造的正规产品,全是山寨贴牌假冒伪劣产品,我司不提供认可质保、售后维修服务,不承担系统运行不稳定及安全生产隐患。律邦公司于同年9月11日联系金童公司协商退货事宜,货物于同年9月16日被签收。律邦公司于同年9月17日向金童公司发送退货协议,要求退还货款87100元,金童公司于同日仅退还货款57200元。 2021年8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金童公司对销售给律邦公司的有关产品出厂编号进行修改、产品标识虚假、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为由,责令金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庭审中,律邦公司、金童公司对《工业品买卖合同》附件中的前2台设备没有争议,后面的14台设备有争议,金童公司称有争议的已退回14台设备中的2台已提供给煤科院鉴定,另外的不清楚放哪里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本诉,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律邦公司购买金童公司的设备用于避难硐室建设,后经生产单位煤科院函告为假冒伪劣产品,律邦公司与金童公司经协商退货,现律邦公司已将其中有争议的14台设备退还给金童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金童公司实行三包服务,保质期一年,无论金童公司提供的设备系假冒伪劣产品还是篡改产品标识,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金童公司并未举证证***公司在购买设备时存在故意或明知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律邦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附件中序号3-7涉及14台设备价值87100元的部分,该部分已经于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之日即2021年8月24日解除。关于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损失的问题,双方之间关于价值87100元设备的合同部分已经解除,律邦公司有权要求金童公司退还剩余货款29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差旅费、运费的问题,律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退还设备产生的差旅费、运费及其具体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律邦公司与金童公司协商退货,金童公司已经退还律邦公司货款57200元,且双方之间关于价值87100元设备的合同部分因金童公司的原因已经解除,金童公司要求律邦公司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金童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重庆金童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7.5元,减半收取计98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72元,均由重庆金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