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88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白雪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8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期内利息1,458.33元、逾期利息3万元(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合计281,458.33元。此款两被告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1月止于每月30日前归还6万元,余款41,458.33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若两被告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则原告可就两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两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二、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原告与两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21元,减半收取2,760.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两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届期,被告***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前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德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