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8517号
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泓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XXX号。
被告:***,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上海律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泓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安徽泓瑞环境工程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