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银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渠智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渠智能公司上诉称,佳创公司指控上诉人大量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但是佳创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在广东省境内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故该指控于理无据。再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作证据保全也是在上海市完成,并非在广东省境内,所以上诉人并未在广东境内实施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辖区,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三渠智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的被告之一***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内有权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渠智能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