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1025号之二
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8号1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58126629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7937551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