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1025号之二 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8号1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58126629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7937551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