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3民初10537号
原告:北京通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A7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通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通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测公司)与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通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6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通测公司与乐视移动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购买一套宽带无线通信测试仪。根据合同约定,该测试仪总价款655000元。通测公司在2016年7月25日向乐视移动公司开具65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乐视移动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393000元。通测公司按约定于2016年9月29日交货。余下的262000元,经通测公司多次催要,乐视移动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测公司与乐视移动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甲方为乐视移动公司。双方关于管辖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乐视移动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乐视移动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但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乐视移动公司并不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胡同105号院乐视大厦,故乐视移动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