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897号
原告:**谲,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中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6号佳和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LFCX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谲诉被告江西中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谲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中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谲负担。
审判员 曾 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