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47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账户1100××××9443存款18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5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