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694号 申请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于28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于285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