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35F7AT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MWGWG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163895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187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