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陵市迎宾路与园区××路××东北角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鲁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陵市迎宾路与园区××路××东北角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鲁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