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7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MWGWG5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横溪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481民初2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陵市迎宾路与园区××路××东北角(所有权证号:鲁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陵市迎宾路与园区××路××东北角(所有权证号:鲁20**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