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水花卉市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39818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审第三人:芜湖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生物药业科技园综合楼(芜湖**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R37K4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18494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学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芜湖强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丰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学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强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7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12,187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