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0397号
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照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军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