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176号
原告:西安润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与草滩八路交汇处华夏石材城门面区1号楼9-10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2195379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神舟四路碳原子工场西侧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861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润翔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润翔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150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