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20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银川芙蓉古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芙蓉古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1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芙蓉古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芙蓉古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247元;责令被执行人银川芙蓉古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县房屋、永宁县芙蓉古城区域S1-1栋楼1-2层1号房屋、永宁县芙蓉古城区域8栋楼1单元1号房屋产权备案至申请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负担案件执行费14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永宁县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位于××县房屋、永宁县芙蓉古城区域S1-1栋楼1-2层1号房屋、永宁县芙蓉古城区域8栋楼1单元1号房屋产权备案至申请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协助单位回复无法强制执行。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产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上述资金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及不动产等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动产及不动产财产线索信息。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信息。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20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