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5民初8252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工程款为由,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已减半预交1171.3元,由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