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龙谋建筑物租赁站与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龙谋建筑物租赁站(以下简称龙谋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东查村25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卓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景寓学府7号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驷诺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60号神火公司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1楼中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龙谋租赁站与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古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古建公司对我院冻结其财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古建公司称:龙谋租赁站申请执行其与驷诺公司、卓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执行中,法院冻结古建公司的相关财产,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异议人在欠付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异议人并不欠付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工程款,法院冻结其财产明显不妥,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 龙谋租赁站称: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异议人财产,是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的法定措施,异议人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超过千万,其称不欠付工程款,应提供总结算金额以及总付款金额,原始财务账簿、凭证等来证实,其称不欠付工程款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陕西神府建筑工程与古建公司、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16民初17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卓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2418.15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驷诺公司对被告卓迎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被告古建公司在欠付被告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卓迎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陕西神府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民终204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陕西神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判决所涉债权转让给龙谋租赁站,并向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古建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古建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内资金,古建公司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在欠付被执行人卓迎公司、驷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应在确定异议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对其相关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现异议人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并未确定,故此我院以执行案执行款项为依据对异议人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有可能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故此异议人请求对冻结其财产措施予以解除,应予支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